特殊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作业程序,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预防人员发生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特殊作业。
三、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人资行政部和生产部共同监管,生产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特殊作业部门(工段)负责制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
四、工作程序
(一)特殊作业相关说明
特殊作业定义
1、特殊作业是指在本公司内涉及到的起重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过程中存在较多危险因素、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作业。
2、特殊作业分级
特殊作业分级依赖于相关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划分的作业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
《特殊作业许可证》有效期
(1)一级特殊作业有效期最长为一周;
(2)二级特殊作业有效期最长为三天;
(3)三级特殊作业有效期最长为24小时;
(4)特级特殊作业有效期最长为8小时。
3、交叉作业
(1)交叉作业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的工作范围有交集;
(2)交叉作业涉及到的所有特殊作业都必须申请《特殊作业许可证》。
(二)特殊作业要求:
1、特殊作业部门(工段)必须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2、特殊作业部门(工段)必须对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状态进行检查,患有不适于特殊作业疾病的人员禁止作业;严禁酒后和疲劳状态进行特殊作业。
3、特殊作业部门(工段)必须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特殊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穿戴状况进行检查,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禁止作业。
4、特殊作业部门(工段)必须对作业现场的警告标识、警示器材、照明设备、检测设备、隔离装置、防坠落装置、通风设备、漏电保护装置、特种作业设备安全附件、支撑固定装置、其它施工工具和设备、灭火器材、应急救援设备等作业过程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特殊作业部门(工段)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并作为《特殊作业许可证》的附件。
6、特殊作业部门(工段)必须指派安全监护人对特殊作业进行全程监护。
7、特殊作业部门(工段)必须在作业完成后清理施工现场并恢复为安全状态。
(三)特殊作业审批
1、一级特殊作业审批:
(1)一级特殊作业的《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由特殊作业部门(工段)负责人进行审批并报生产部备案;
(2)一级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报生产部备案;
(3)一级特殊作业存在交叉作业(所有作业级别为一级)的,一并由特殊作业部门(工段)负责人进行审批并报生产部备案;
(4)一级特殊作业,部门(工段)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二级特殊作业审批:
(1)二级特殊作业的《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由生产部负责人进行审批;
(2)二级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报生产部备案;
(3)二级特殊作业存在交叉作业(作业级别不超过二级)的,一并由生产部负责人进行审批;(4)二级特殊作业,生产部负责人应经常亲自(或指派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生产部设备安全组全程监察。
3、三级特殊作业审批:
(1)三级特殊作业的《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由生产部和人资行政部负责人负责审核,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批准;
(2)三级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于生产部备案;
(3)三级特殊作业存在交叉作业(作业级别不超过三级)的,一并由生产部和人资行政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批准;
(4)三级特殊作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人资行政部负责人和生产部负责人应经常亲自(或指派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生产部设备安全组全程监察。
4、特级特殊作业审批:
(1)特级特殊作业的《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由生产部和人资行政部负责人负责初审,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复审,公司总经理最终批准准;
(2)特级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于生产部备案;
(3)特级特殊作业存在交叉作业的,一并由生产部和人资行政部负责人负责初审,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复审,公司总经理最终批准,
(4)特级特殊作业,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和人资行政部负责人应经常亲自(或指派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生产部负责人和生产部设备安全组全程监察。
5、《特殊作业许可证》的各级审批人员须在审批前亲自或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
6、《特殊作业许可证》由生产部归档管理,人资行政部和生产部负责督导检查。
五、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部。